财务救助:如何确定记账凭证上的时间。 |
已解决 最佳答案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因此,题中情况如没有获得主管县以上税务机关准予不设置帐簿批准的,建议从2006年8月起,补建账簿,以业务发生日为入账日期补登账簿,如同当时即已建账一样。 根据会计及税法的有关规定,所谓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日之前的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取得营业执照只是表明企业取得工商经营资格,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因此,题中情况在2006年8月份取得营业执照起至2007年2月份止,未从事过生产经营,因此,这段时间仍属于筹建期间,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存货采购等资本资产支出)均属于“开办费”,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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